供稿:银河集团galaxy官网 时间:2025-01-28 15:11:34 浏览次数: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盐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江盐集团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1号)核准中国盐都政府网,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6,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36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657,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6,767,271.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0,832,728.52元,该金额与募集㊣资金验资时点核定的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发行费用实际支付调整所致,差额资金留存在超募资金账户统一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4月4日,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4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6-0002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江盐华康盐业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投资项目计划如下:
1 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 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 64,522.92 50,000.00
2 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 15,337.19 15,337.19
3 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项目 江西省江盐㊣华康实业有限公司 8,643.99 8,643.99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及业㊣务的不断发展,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公司超募资金金额为60,102.09万元,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17,9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78%。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7,9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7,9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7,9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